1月6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拐卖妇女罪,依法判处刘业仁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处吴带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王小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梁爱琼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刘业彬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陈兰珍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对刘业仁已退出的赃款七千元和陈兰珍、梁爱琼各已退出的赃款五百元,上缴国库。法院继续追缴刘业仁违法所得一千元,刘业彬、吴带凤、王小坚违法所得五百元,上缴国库。
2010年2月的一天,刘业仁将其在本村附近发现的精神不正常(患精神分裂症)的妇女罗某带回家中,并自行取名刘某。后刘业仁发现罗某精神病发作,且自己经济很困难,便产生将罗某卖掉换钱的念头,并将该想法告诉刘业彬。刘业彬找到吴带凤、陈兰珍、梁爱琼、王小坚帮忙介绍买家,后找到甘某作为家。
2010年10月12日,刘业仁在其家中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将罗某卖给甘某。刘业彬、吴带凤、陈兰珍、梁爱琼、王小坚各得到500元钱好处费。案发后,公安机关刘业仁手中扣押赃款人民币7000元,陈兰珍、梁爱琼各退出赃款人民币500元。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刘业仁、吴带凤、王小坚、梁爱琼、刘业彬、陈兰珍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拐卖妇女罪。拐卖妇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刘业仁将患精神分裂症的被害人罗某收留在家中,提出犯意并实施将被害人出卖给他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业彬、吴带凤、陈兰珍、梁爱琼、王小坚起介绍、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陈兰珍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刘业彬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吴带凤,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业仁、陈兰珍、梁爱琼案发后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均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