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7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富贵(化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没收赃款21400元,上缴国库。
某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是国有企业单位。2003年5月至2009年11月间,黄富贵被任命为某电影公司副经理。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财政厅下发2008年度农村电影放映统计工作的通知、2008年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场次补贴专项经费的通知等文件,其中分配给贵港市港北区2008年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任务是1260场,每放映一场补贴专项经费100元。黄富贵与他人商量决定共同完成贵港市港北区某镇276场的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工作,具体由黄富贵负责组织实施,所得放映补贴二人平分。从2008年11月中旬至2009年2月,黄富贵组织人员到某镇各村放映电影共计48场,实际开支了人民币5100元,但为了日后申报补贴款的需要,黄富贵让某镇各村村委会在其提供的空白电影放映记录表上盖章。2008年底,在申报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补贴款时,黄富贵伙同他人虚报放映场次228场,按照完成某镇2008年度全部276场放映任务来填报放映记录表,申报领取补贴款共计人民币27600元,扣除实际开支的5100元和1100元管理费后,余款人民币21400元,黄富贵和他人共同侵吞。
案发后,黄富贵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人民币7000元,向法院退出赃款人民币14400元。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富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某电影公司副经理期间,伙同他人在实施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活动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报的手段,侵吞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补贴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黄富贵伙同他人,积极实施犯罪,平分赃款,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黄富贵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黄富贵已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