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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连锁销售” 实为变相传销
作者:黄奎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01-10 15:57:38 打印 字号: | |
  1月10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一审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吴龙(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08年至2009年期间,吴龙经他人介绍,到贵港市加入了以“连锁销售”为名的传销组织。该“连锁销售”组织未经国家工商部门准许经营,亦没有店铺、公司名称及产品,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最少申购一份3800元的“产品”作为加入资格,第二份以后每申购一份“产品”3300元,并按照本人和下线人员申购的产品份额组成不同层级,即发展1-2份为实习业务员(E级),3-9份为业务组长(D级),10-64份为业务主任(C级),65-599份为业务经理(B级),600份以上为高级业务员(A级),同时按“五级三阶制”即自己的三条直接下线必须都达到一个级别才能晋升上一级,然后按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申购产品的份额作为级别晋升、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加入。吴龙加入“连锁销售”的组织后,积极组织开展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吴松、吴水、吴钟、吴琪、高文、严美等人(后六人均已被判刑),从中非法牟利。至案发时,吴龙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128人,下线申购“产品”份数868份,涉案金额2884600元,为B级经理。

  经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吴龙等人在贵港市城区以“连锁销售”名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通过发展人员,以直接和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所申购份额累计数为依据决定级别的晋升和计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违反《禁止传销条例》,属于传销行为。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龙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本案被告人吴龙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
责任编辑:陈朵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