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0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赃款人民币130000万元上缴国库。
黄能在任国有控股的广西贵港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于2006年至2008年,利用职务之便,在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产工程建设过程,为一些建筑工程老板承建工程以及结付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为此收受施工方给予的好处费2笔共计人民币40000元和利用职务之便,以合作生意的名义获取“利润”好处费人民币90000元。
事情追溯到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承建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多项商住楼基础工程的庞忠约黄能到贵港市江湾美食城吃饭。吃饭期间,黄能收受了庞忠为了感谢黄能在工程上对其的关照而送的人民币20000元。
2007年8、9月份的一天,承建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住楼工程的梁显约黄能到贵港市东云阁酒家吃饭,饭后黄能收受了人民币20000元。
2006年上半年,黄俊、李胜与黄能商议一起合作,由黄能想办法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房产的外墙漆工程给黄俊承揽,使用李胜销售的墙漆,黄俊负责请工人施工、管理,所得利润三人分。后黄能利用其作为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权,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多项房产的楼外墙漆工程发包给黄俊挂靠的贵港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并规定使用李胜销售的墙漆,后黄俊请人施工,完成了工程,并收取了相应的工程款。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黄能在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的情况下,在家中收受黄俊所给的“利润”人民币90000元。据计,黄能收受贿金共计人民币130000元,全部用于个人开支。案发后,其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退出人民币135000元。
港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人民币13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黄能燮是初犯,能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涉及人员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