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一审以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梁长和李海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谭育和闫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梁长、李海分别退赔张某三万五千元、麦某一十八万元;责令梁长、李海与周宝、梁炎分别退赔文某一万九千元、黄某八千三百元、陆某一万五千元、陈某六千八百元;谭育、闫素退赔的一万二千元,其中五千元退赔给梁某、七千元退赔给黄某。
一、2010年5月21日早上,梁长、李海、谭育、闫素经密谋后,窜到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一带寻找目标诈骗。10时许,四被告人在市中山路大铁路桥下的非机动车道看见梁某骑车经过,遂按事先分工,由谭育驾驶摩托车从梁某前面经过,故意将一只内装有一只假“金元宝”的钱包掉在地上,正好给梁某看见,梁长故意赶在梁某之前将钱包捡起,随后闫素以见者有份为由,鼓动梁某与其一起叫梁长打开钱包。后梁长、闫素带梁某去到国际生活港万紫千红后背的偏僻处打开钱包,梁某见到钱包里有现金30元、一只“金元宝”。梁长以分“金元宝”为由,与闫素和梁某到汽车西站后背的空屋前,叫来冒充银行经理的李海对“金元宝”的真假进行鉴定。李海假装对该“金元宝”进行鉴定后,声称该“金元宝”价值220万元,如要将该“金元宝”兑现现金,需要到黄金局办证。梁长以办证换金元宝为由,叫梁某交钱办证。梁某信以为真,将人民币5000元交给李海。得手后,四被告人平分赃款,用于挥霍。
二、2010年7月15日早上,梁长、李海、谭育、闫素窜到贵港市金港大道培仁中学附近,以上述假装掉钱包,然后鼓动被害人分钱包内的“金元宝”,需要现金去办证的方式骗取黄某人民币7000元。得手后,四被告人平分赃款,用于挥霍。
三、2009年12月4日9时许,梁长、李海与同伙窜到贵港市港北区普罗旺斯小区旁的人行道,以上述假装掉钱包,然后鼓动被害人分钱包内的“金元宝”,需要现金去办证的方式骗取张某人民币35000元。
四、2010年6月22日9时许,梁长、李海与同伙窜到公交医院附近,以上述假装掉钱包,然后鼓动被害人分钱包内的“金元宝”,需要现金去办证的方式骗取麦某人民币共计180000元。
五、2007年11月14日12时许,梁长、李海伙同周宝、 梁炎 (后两人已判刑)在桂林市荔浦县荔城镇滨江大道,以假装掉钱包,然后鼓动被害人分钱包内的“金元宝”,但需要交税才能把“金元宝”兑换现金的方式骗取文某人民币19000元。得手后,四人分赃,用于挥霍。
六、2007年11月22日11时许,梁长、李海伙同周宝、梁炎在桂林市荔浦县荔城镇中园桥附近路段以上述以假装掉钱包,然后鼓动被害人分钱包内的“金元宝”,但需要交税才能把“金元宝”兑换现金的方式骗得黄某人民币8300元。得手后,四人分赃,用于挥霍。
七、2007年12月15日7时许,梁长、李海伙同周宝、梁炎在桂林市荔浦县荔城镇五十米街二号圆盘附近路段以假装掉钱包,然后鼓动被害人分钱包内的“金元宝”,但需要交手续费才能把“金元宝”兑换现金的方式骗取陆某人民币15000元。得手后,四人分赃,用于挥霍。
八、2008年2月29日8时许,梁长、李海伙同周宝、梁炎在桂林市荔浦县荔城镇环东路莲花酒店附近珞段以假装掉钱包,然后鼓动被害人分钱包内的“金元宝”,但需要交手续费才能把“金元宝”兑换现金的方式骗取陈某的现金人民币5500元及存款 1300元,共计人民币6800元。得手后,四人分赃,用于挥霍。
综上所述,梁长、李海参与诈骗八起,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76100元;谭育、闫素参与诈骗二起,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2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谭育、闫素的家属替其二人共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款项已交至法院。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梁长、李海、谭育、闫素合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梁长、李海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谭育、闫素诈骗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在四被告人各自参与的共同诈骗犯罪中,梁长、李海、谭育、闫素事前共同密谋,分工合作,积极实施诈骗犯罪,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谭育、闫素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退出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谭育、闫素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
(案中涉及人物均是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