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的案件,一审以犯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判处杨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以犯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判处杨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黄周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8年以来,杨伟、杨洪和杨宇(另案处理)结伙主要在贵港市某禽畜市场及贵港市覃塘区三里至西山路段,先后多次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部分
2008年初杨伟、杨洪和杨宇发现贵港市某禽畜市场内的一些鸡贩摊主,晚上经常聚集在市场内赌博,便强行参赌捣乱,赢则要钱,输则赖账。自2008年4月起杨伟、杨洪和杨宇发展到强行要求参赌人员每次聚赌要从中抽几百元 “水钱”给他们,否则就翻台闹事。参赌的鸡贩摊主认为杨伟、杨洪和杨宇等人是“西山帮”的人,害怕“西山帮”的嚣张势力而被迫同意。在贵港市某禽畜市场内打工的黄周应杨伟、杨洪和杨宇的要求,帮忙通风报信,只要市场内成场赌博,黄周即通知杨宇,杨伟、杨洪和杨宇马上过来收钱。杨伟、杨洪和杨宇只要有时间,均到该赌场收“水钱”。自2008年4月至2009年9月,杨伟、杨洪和杨宇到贵港市某禽畜市场内收取聚赌人员“水钱”三十次,每次得人民币300-1000元不等,共得款人民币10000多元。后杨伟、杨洪和杨宇将所得赃款挥霍、分赃。
二、敲诈勒索部分
(一)2008年8月份一天下午,杨伟、杨洪和杨宇三人驾乘摩托车经过贵港市覃塘区三里至西山路段时,见贵港市某矿业有限公司用钩机在此路段修路作业,在杨伟的提议下三人决定敲诈施工方的钱。后三人找到工地管理人员覃某,以不给钱就不能开工为由,向覃某索要人民币3000元。覃某为了能顺利开工,被迫交给杨伟人民币3000元。所得赃款已由杨伟、杨洪等人分赃、挥霍。
(二)2009年8月的一天晚上,杨某其在其位于贵港市某禽畜市场内的摊位前与几个人用扑克赌博,杨某其妻子刘某怕影响生意不让众人在自己摊口前赌博,杨某其就叫众人散场不赌了。杨伟、杨洪和杨宇见状认为是杨某其的原因导致他们当晚未能从赌场抽得 “水钱”,遂威胁杨某其讲:“你以后不用在鸡场做生意了”,并向杨某其索要人民币4000元的“赔礼费”, 杨某其害怕被报复做不成生意,被迫给了杨伟、杨洪和杨宇人民币4000元。后杨伟、杨洪和杨宇已将所得赃款挥霍、分赃。
(三)2009年的一天,贵港市某禽畜市场内一些鸡贩摊主在周某摊口前聚赌,杨伟朝隔壁杨某琼的摊位吐痰,被杨某琼的妻子邓某责怪,杨伟、杨洪和杨宇就对邓某进行殴打。当天晚上11时许,杨伟、杨洪和杨宇到市场对杨某琼说“要打他就打他,要他摊口关门就关门”,还向杨某琼索要钱,杨某琼害怕被报复而被迫交给杨宇人民币1000元。后杨伟、杨洪和杨宇将所得赃款挥霍、分赃。
综上,杨伟、杨洪参与敲诈勒索三起,索得现金人民币8000元;参与寻衅滋事犯罪一起。黄周参与寻衅滋事犯罪一起。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杨伟、杨洪、黄周在公共场所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他们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杨伟、杨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恐吓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杨伟、杨洪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周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杨伟积极实施犯罪,起主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杨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杨伟、杨洪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综上,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
(案中涉及人物均是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