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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一己私利 行贿受贿齐获刑
作者:吴升攀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01-24 09:41:11 打印 字号: | |
  1月21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受贿、行贿的案件,一审以犯受贿罪判处郭礼有期徒刑三年;以犯行贿罪判处甘元有期徒刑一年;责令郭礼退出违法所得一万元,甘元退出用于犯罪的二万元,均予没收,上缴国库。

  一、 甘元行贿、郭礼受贿的事实

  2009年3月,某市农业局开始实施某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水稻产业项目(以下简称某市农业局项目),其内容之一是财政投入专项资金采购一批农机具,由某市本地农民只需要补上一定的差价即可购买该农机具。同月18日,某市农业局公开招标采购农机具,甘元经营的某市某农用机械经营部(简称某农机经营部)中标,并与某市农业局签订合同。同年4月10日,某市农业局为了完成当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任务,时任某市农业局主管该项工作的副局长郭礼代表该局与甘元签订补充合同,将原合同拟采购的农机具品种和数量予以变更,将大部分的农机具品种改为当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内的产品,使购买这批农机具农民既可以享受某市农业局项目资金补助,又可以享受农机部门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上述合同约定,某农机经营部为某市农业局采购的农机具有洋马牌联合收割机等17种类型,某市农业局补贴农机具款共人民币516000元。该项目采购的农机具中包含有一台洋马牌联合收割机,该机的交货地点在南宁指定的地点,总价款为人民币215000元,其中含有某市农业局项目资金补助人民币80000元和农机部门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人民币51500元,购机者仅补差价款人民币83500元即可购机。甘元认为该洋马牌联合收割机有两种补贴,又是进口机,便想购买该机,以安排其同堂大哥工作。后甘元向郭礼提出自己想购买该洋马牌联合收割机的意图,郭礼认为甘元不是某籍农民而拒绝。随后甘元向户籍是某市某镇某村的农民黄容的丈夫覃龙提出借用他的身份证去购买该洋马牌联合收割机,覃龙便将其妻子黄容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甘元。后甘元又向郭礼提出由其本人以黄容的身份购买该收割机,并许诺事成后给郭礼一定好处费。郭礼明知甘元不符合购机条件,还同意甘元的要求,由郭礼将黄容列入某市农业局项目购机者的名单,作为洋马牌联合收割机的购买者。2009年3月31日、4月15日某市农业局按上述合同的约定,将农业机械款共人民币516000元全部汇到甘元经营的某农机经营部。2009年4月25日、11月13日,甘元分两次将洋马牌联合收割机的购机款人民币80000元付给该收割机的农机购置补贴一级经销商南宁市进步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步公司)。同年5月6日,甘元以黄容的名义向某市农机局申请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并与某市农机局签订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后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交给进步公司。2009年12月进步公司根据甘元提供的资料于分别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和某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结算了该机农机购置补贴人民币51500元。2010年1月28日,甘元被检察机关带回单位调查。29日,甘元的堂姐夫廖耀未经甘元授权便将购买洋马牌联合收割机差价款人民币75000元交到进步公司,取走该洋马牌联合收割机,并将该机送到黄容家。后黄容丈夫覃龙已将该机投入使用。

  2009年11月,甘元在郭礼的办公室交给郭礼好处费人民币20000元。同年12月,陈海被检察机关查处后,郭礼担心出事,将人民币20000元退还甘元。

  二、郭礼单独受贿的事实

  (一)2007年,某市农业局在某示范片搞冬种马铃薯推广项目。宋秋经营的某市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某市农业局协助下,从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得一笔种植冬种马铃薯推广项目专项资金人民币20万元。某市农业局利用某市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冬种马铃薯项目,在建立免耕技术马铃薯种植示范片,并派郭礼等人帮助宋秋组织生产并提供技术帮助。2008年6月,宋秋为了感谢某市农业局和该局领导在某示范片推广免耕技术马铃薯种植中对他的帮助和支持,在某茶馆将人民币20000元钱交给郭礼,郭礼将其中的10000元转交给局长陈海(另案处理),其所得的人民币10000元已用于其日常生活开支。

  (二)2009年,某市农业局实施的现代农业项目中有测土配方的内容,需要采购有机肥与复合肥。某市农业局经过招投标,广西某农资连锁配送有限公司中标,负责为某市农业局采购有机肥与复合肥。时任某市农业局副局长的郭礼与广西某农资连锁配送有限公司负责人麦培商谈好每吨有机肥与复合肥的回扣后,由郭礼代表某市农业局与麦培签订了化肥购销合同。2009年10月的一天,麦培在南宁市友爱路立交桥下,按事先商定,将回扣款共计人民币17500元交给郭礼。后郭礼在陈海的办公室将其中的9300元钱交给了陈海,并对陈海讲明该9300元系是广西某农资连锁配送有限公司送。2009年12月份,陈海被检察机关查处后,郭礼担心出事,将自己占有的8200元钱汇到广西某农资连锁配送有限公司使用的户名为黄大轶的农业银行的账户,退还给该公司。

  综上所述,甘元行贿人民币20000元;郭礼受贿人民币475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甘元的亲属代其向法院退出用于犯罪的人民币20000元。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郭礼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先后三次收受他人好处费或各种名义的回扣共计人民币475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甘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财人民币2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郭礼、甘元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甘元是初犯,并主动退出赃款,郭礼主动坦白第一起受贿的事实,且在案发前已退出收到甘元、广西某农资连锁配送有限公司的好处费分别返还甘元、广西某农资连锁配送有限公司,均可对郭礼、甘元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综上,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

  (案中涉及人物均是化名)
责任编辑:陈朵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