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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信用卡遗忘ATM机 贪心冒领26000元获罪
作者: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01-26 15:13:08 打印 字号: | |
  见到他人遗忘在银行柜员机上的信用卡,刘某一时起贪念,顺手将信用卡内的人民币26000元存款取走,然后转移到自己的账户上。日前,冒领钱者被法院判决犯信用卡诈骗罪。

  2010年4月8日10时许,刘某到贵港市城区金港大道市财政局附近工商银行贵财分理处自动取款机欲查询自己银行卡的金额时,发现取款机里遗留有廖某某的卡号为6222082111XXXXXXXXX的中国工商银行金卡,正处于服务状态,便产生占为己有的歹念,在取款机上直接操作,从卡里取出现金人民币2000元后,将廖某某银行卡余款人民币24000元转存入自己卡号为6222022111XXXXXXXXX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之后便窜到金港大道石油公司旁的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处用自己的银行卡分10次共取出人民币20000元,最后又窜到金港大道市财政局附近工商银行贵财分理处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4000元。综上,刘某共将廖某某银行卡的现金人民币26000元占为己有。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现金收缴归还受害人廖某某。

日前,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理评析:

  信用卡是银行或者信用卡公司发给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信用凭证。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拾得的信用卡;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等等。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刘某在银行柜员机上见到廖某某遗忘的信用卡,贪念作祟冒领卡里的26000元存款,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责任编辑:陈朵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