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梁彬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柯敏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甘文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0年4月19日,甘文接到梁彬要租车的电话后,即于当日19时许从贵港市某汽车租赁公司租用蓝军挂靠该公司出租的一辆车牌号为桂R08XXX黑色广州本田雅阁小轿车,之后将车开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交给梁彬。梁彬于2010年4月20日在该车上加装了一台GPS定位器,并多配了一把汽车钥匙,然后电话告知柯敏。同年4月21日,梁彬即向柯敏、甘文提议并密谋将该轿车盗走之事。当日22时许,三被告人将车开回贵港市,由甘文将车归还给贵港市某汽车租赁公司。2010年5月31日凌晨3时许,梁彬在贵港市通过GPS定位器得知蓝军的桂R08XXX轿车停放地点之后,便与柯敏、甘文一起到贵港市港北区贵城镇三合村12队小区16巷45号居民屋门前找见蓝军的轿车。后由柯敏用梁彬事先配好的汽车钥匙打开轿车与甘文一起将蓝军这辆价值人民币149045元的桂R08XXX广州本田雅阁小轿车盗走,开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联沙村下良村梁彬家附近停放。2010年5月31日,蓝军的被盗车辆被广东省佛山市警方缴获。2010年6月1日,梁彬、柯敏、甘文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被当地公安人员抓获,并从柯敏处扣押了一把车钥匙。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桂R08XXX雅阁轿车发还给受害人蓝军,并从该车上提取了梁彬安装在该车上的GPS定位器。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梁彬、柯敏、甘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他们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均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梁彬首先提出犯意,并为实施盗窃而积极策划、指挥;柯敏积极实施,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甘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予减轻处罚。鉴于被盗车辆已被追缴,未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对三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
(案中涉及人物均是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