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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帮运毒960克 好处未捞丢了自由
作者: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01-30 10:53:27 打印 字号: | |
  贵港一无业男子罗某为赚好处费,胆大妄为,竟协助他人跨省运输960克的“K粉”,最终难逃法网的严惩。日前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 元。

  8月30日中午,罗某答应帮助一个叫“木叔”的男子运送毒品“K粉”从广东省佛山市回贵港市,并叫梁某(在逃)驾驶粤YM1495的白色金杯面包车与其一起回贵港市。途径广西梧州市时,罗某将帮“木叔”运“K粉”的情况告知梁某,并承诺事成“木叔”给好处费后二人一起分。8月31日凌晨,二人到达贵港市城区,并入住贵港市某宾馆,当晚22时许,罗某和梁某驾驶的面包车经过贵港市国际大酒店前面的红绿灯时,发现公安民警检查过往车辆,罗某遂拿着挎包下车逃跑,逃出三十多米时摔倒在地,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罗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净重960克的毒品“K”粉,经检验,从缴获的“K”粉中检出氯胺酮。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明知是毒品而与同伙帮助他人携带运输毒品氯胺酮960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罗某联系车辆,积极帮助他人运输毒品,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理评析:

  “运输毒品”是指利用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或者采用随身携带的方法,将毒品从这一地点运往另一地点的行为。按法律规定,贩毒者运输毒品的,应按照贩卖毒品定罪;贩毒集团或者共同犯罪中分工负责运输毒品的,应按照集团犯罪、共同犯罪的罪名定罪。我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罗某为了获取好处费,协助“木叔”运输960克的“K粉”,因此其行为涉嫌犯运输毒品罪。
责任编辑:陈朵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