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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良少年抢钱财 劫得70元获徒刑
作者:甘怀强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02-10 16:40:32 打印 字号: | |
  2月10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件,一审以犯抢劫罪分别判处蒙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覃堂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责令蒙雄、覃堂退出赃款共三十元,覃堂退赔罗某经济损失四十元。

  一、2010年6月27日凌晨1时许,蒙雄、覃堂伙同吴馀(另案处理)经密谋后,窜到贵港市港北区根竹乡民权村新农村科技致富文化服务站网吧内,将正在网吧内上网的罗某带至网吧外公路边,对罗某进行打巴掌、搜身,将罗某身上人民币20元及1台天语牌A500型手机抢走。后蒙雄、覃堂将抢得的人民币20元共同挥霍,覃堂将抢得的1台天语牌A500型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40元并已挥霍。

  二、2010年6月27日15时许,蒙雄、覃堂和吴馀在贵港市港北区根竹乡公路边网吧看见陆波、陆杰买菜回来,即尾随陆波、陆杰至韦峰的母亲郑妹租住的位于根竹乡根竹村冯屋屯水利桥附近一间泥砖房子,看见二人进入房子后,即推门闯进房内,对房内的陆波、陆杰、韦峰进行搜身、威胁,从陆波身上搜出人民币10元和1台三科牌手机,从陆杰身上搜出1台SOPO牌手机。蒙雄、覃堂和吴馀抢得手机后,要求陆杰出去找人民币50元赎回手机。陆杰外出期间,蒙雄、覃堂和吴馀又对路过的朱康进行搜身,抢得人民币0.5元。后蒙雄、覃堂和吴馀看到公安民警来到,即拿抢得的人民币10元逃跑,抢得的2台手机及人民币0.5元丢在现场。

  2010年7月6日公安机关在港北区根竹乡江口村下榕木屯将蒙雄抓获。同年7月6日蒙雄协助公安机关在贵港市城区梦之岛附近的“欢乐猪”溜冰场将覃堂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提取的朱康被抢的现金人民币5角钱,陆杰被抢的SOPO牌白色手机一台,陆波被抢的 三科牌手机一台已分别归还上述被害人。

  综上所述,蒙雄、覃堂参与抢劫二起,其中入户抢劫一起。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蒙雄、覃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蒙雄、覃堂入户抢劫一起,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期刑。在共同犯罪中,蒙雄、覃堂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覃堂在实施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蒙雄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覃堂,有立功表现,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蒙雄、覃堂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

  (案中涉及人物均是化名)
责任编辑:陈朵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