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借车被撞索赔为由密谋结伙,实施以手持防盗锁相威胁的方法得手,这两名少年因犯抢劫罪,近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决李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梁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二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和继续追缴赃款,上缴国库。
2010年7月18日21时许,李某驾驶助力车搭载梁某在贵港市人民医院门口路段被苏某驾驶的电动车碰到车尾,李某、梁某即密谋对苏某和苏某搭载的刘某实施抢劫,遂以助力车被撞坏索赔为由,将苏某、刘某带至贵港市港北区大东码头防洪堤附近,由李某手持摩托车防盗锁威胁苏某、刘某,强行将苏某价值人民币3183元的黑色绿源牌TDR0946Z型电动车一辆和价值人民币200元的金立牌HZ569型手机一台抢走。后二被告人将抢得的上述电动车销赃得款人民币500元,梁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30元,李某分得赃款人民币370元。
2010年7月20日,梁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上述被抢金立手机主动上缴,公安机关已将该手机发还被害人苏某。
法理评析:
抢夺罪和抢劫罪最大的区别是: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产的行为,劫取公私财物的数额不限,而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李某和梁某以助力车被撞坏索赔为由,采取手持摩托车防盗锁威胁苏某、刘某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同时侵犯了苏某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健康权,因此依法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