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化名)饮酒后起淫心,窜至本村一村民家中欲强暴熟睡中的女子未遂领刑罚。
2009年8月4日23时许,林海酒后路经港北区根竹乡某村屯朱某家时,想到朱某的女儿朱某某独自在家,遂产生强奸朱某某的想法。尔后,林海先窜到朱某某家大门处偷窥,又转到后门,发现后门没锁,即窜入屋内,趁朱某某在椅子上熟睡之机,撩开朱某某上衣,解开朱某某裤子的纽扣和拉链,之后又解开朱某某的文胸扣,用手摸弄朱的胸部。朱某某被摸后醒来并呼救,林海恐吓朱某某不要出声,随后从后门逃跑。村民听到呼喊赶来到朱某家,后在朱某家附近,找到林海打了一顿后报警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日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海违背妇女意志,利用妇女熟睡之机,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林海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强奸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因此,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法理评析: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等,足以达到能使妇女在违背自己意志的条件下达到强奸的目的。我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林海利用女子熟睡之机,强行对其实施奸淫行为,足以说明双方的性行为违背了朱某某的意愿,故林海依法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