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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征地补偿款 八社区干部获刑
作者:甘怀强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02-25 09:56:06 打印 字号: | |
  社区干部在协助政府进行征地工作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与负责征地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采取虚报征地面积的手段骗取国家征地款人民币66000元共同分赃。2月25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仕、李分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千元;李宾、李礼、雷松、黄秀、李念、李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千元;没收八被告人各退出的赃款六千元,上缴国库。

  广西贵港某防洪排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港某公司)是2003年6月9日经贵港市人民政府批复成立的有限公司。该公司是贵港市水利局直属企业,主要职责是用好、管好贵港中心城区防洪排涝各项资金,积极融入社会资金和外资投入贵港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2003年9月8日,贵港某公司聘黄寿为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2005年3月3日,贵港市水利局任命谭丽 (已判刑)为该公司副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2005年11月15日,经贵港市水利局同意,贵港某公司内部增设拆迁安置工作部等部门,工作部经理由谭丽兼任。同年12月13日,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贵港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城区防洪工程某园项目建设的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市直各机关抽调谭丽、黄寿 (已判刑)等33人到某园项目拆迁安置办公室工作。

  谭丽在其担任贵港某公司副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及贵港市防洪工程某地拆迁安置工作部经理的职务期间,贵港某防洪排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贵港市城区防洪工程某园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2007年5月,该项目第二合同标段建设,需要征用港北区贵城街道某社区的土地。某社区党支部、居民委员会的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均参与协助该项工作开展。在征地过程中,贵港某公司副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及贵港市防洪工程某地拆迁安置工作部经理谭丽(已判刑)利用其全权代表某公司行使该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合同签订、工作组织实施、资金支出审批的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本公司职工黄寿 (已判刑),向时任贵港市港北区贵城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党支部书记李殷 (已判刑)提出采取虚报被征地的手段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用于双方私分。李殷表示要与居委会其他工作人员商量后才能决定。过后,李殷召集李荣、黄锦 (两人已判刑)与被告人李仕、李宾、李礼、雷松、黄秀、李念、李殷、李分等11名某社区党支部、居委会工作人员共同商量,并同意谭丽、黄寿的提议。后李殷与谭丽、黄寿未经丈量即定下虚报某社区被征旱地5. 637亩。李殷、李荣、黄锦等人将该虚报的被征旱地分解到某社区李中、李杰、 雷文、雷继、黄朋等18名居民的名下,并以这些居民的名字编制《某某第二合同标段征用某社区土地补偿明细表»,李荣、黄锦与被告人李礼、李殷、李分在明细表上冒签他人名字,然后李殷将虚假的被征旱地资料交贵港某公司审核。谭丽和黄寿则利用其负责组织实施征地和征地补偿款支付审批的职务便利对该项虚假的被征旱地予以审核,确认对该部分旱地以每亩人民币29715 元的旱地标准补偿5.637亩共计金额人民币167503.50元。谭丽于2007年5月29日在征地补偿款审批表上签批,同意将虚列的旱地补偿款人民币167503. 50元以转账的方式转到港北区贵城财政所,再支付给某社区。2007年6月1日,李殷、黄锦将该套取的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67503.50元连同其他的征地补偿款一并领出,由李殷负责保管并分赃。2007年6月的一天,李殷在贵港市杏花大酒店交给黄锦赃款人民币60000元,由黄锦分给黄锦本人、李荣以及被告人李仕、李分、李宾、李礼、雷松、黄秀、李念、李殷等在场的某社区干部共10人,每人分得赃款人民币 6000元。余款由李殷与谭丽、黄寿共同分赃。

  2008年8月12日,被告人李礼、李念主动到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代问题。 同年8月18日,被告人雷松、黄秀、李殷也主动到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李分、李仕、李礼、雷松、黄秀、李念、李殷均已退出各自所分得的赃款人民币6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宾退出赃款人民币6000元。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仕、李分、李宾、李礼、雷松、黄秀、李念、李殷身为基层组织社区干部,是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征地工作,其身份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的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属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属国家工作人员。八被告人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工作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负责征地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采取虚报征地面积的手段骗取国家征地款人民币66000元共同分赃,他们的行为触犯了刑律,均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八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礼、李念、雷松、黄秀、李殷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宾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李仕、李分、李宾、李礼、雷松、黄秀、李念、李殷犯罪后,能退出个人分得的赃款,且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宾、李礼、李念、雷松、黄秀、李殷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他们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他们宣告缓刑。

  综上,根据八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

  (案中涉及人物均是化名)
责任编辑:陈朵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