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一审以盗窃罪判处罗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甘明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罗进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责令三被告人共同退赔受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二百二十元、卢某经济损失一百元、覃某经济损失四百三十元;并返还失主卢某银质转运珠三颗、玉质转运珠三颗。
2010年8月中旬间,罗全纠集甘明、罗进多次在贵港市城区内撬门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具体如下:
一、2010年8月11日17时许,罗全、甘明、罗进窜到贵港市石羊塘市场旁的益民药店五楼,由罗进在楼梯口处放风,甘明用螺丝刀撬开房门锁叶,罗全用塑料卡片打开庞某租住的出租房房门,后罗全、甘明入室盗走庞某价值人民币657元的诺基亚5130型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280元的啄木鸟牌牛皮挎包一个、价值人民币81元的银项链一条及玉石佛像挂坠等物品。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物品扣缴并发还失主庞某。
二、2010年8月10日17时许,罗全、甘明、罗进窜到贵港市港北区南宁百货附近富士新城一居民楼内,由罗进在楼梯口处放风,罗全、甘明采用上述方法将李某租住的出租房房门打开,后罗全、甘明入室盗走李某现金人民币220元和电发夹一只等物品。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缴获的电发夹发还失主李某。
三、2010年8月中旬的一天,罗全、甘明、罗进窜到贵港市城区国际生活港一居民楼四楼,由罗进在楼梯口处放风,罗全、甘明采用上述方法将卢某租住的出租房房门打开,后罗全、甘明入室盗走卢某现金100元和银质转运珠三颗、玉质转运珠三颗。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甘明身上收缴了上述转运珠。
四、2010年8月中旬的一天21时许,罗全、甘明、罗进窜到贵港市港北区圣湖小区一居民楼内,由罗进在楼梯口放风,罗全利用塑料卡片打开覃诚钦租住的出租房房门,后罗全、甘明入室盗走覃某现金人民币430元。
综上,罗全、甘明、罗进共参与盗窃四笔,共盗得财物共计人民币1768元。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罗全、甘明、罗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在本案四笔盗窃的共同犯罪中,罗全、甘明负责盗窃的具体实施,在犯罪过程中积极主动,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罗进负责放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罗全、甘明、罗进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
(案中涉及人物均是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