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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昨日行骗得手 今日身陷囹圄
作者:甘怀强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03-02 09:24:04 打印 字号: | |
  2011年3月1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件,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蒋玉(化名)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蒋玉退赔被害人陆某经济损失八万三千六百五十元;退赔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七万元。

  一、2009年8、9月份,蒋玉到贵港市忠豪实验学校推销保险时认识了陆某,认为陆某为“有钱人”并且比较容易“上钩”,遂萌生骗取陆某钱财之念。蒋玉先在交往中谎称自己有车有房,家中做大生意骗取陆某信任,然后于2009年9月25日至11月6日间,蒋玉先后编造弄丢保险票据急需填补单位损失、开车出事要处理、去培训要花钱等理由,并伪造一本登记在蒋灵名下的座落在桂林市穿册区江东村88号的房产证抵押给陆某,骗得陆某现金共计人民币83650元,得款后避而不还,所得款蒋玉已全部挥霍。

  二、2009年10月6日、2010年1月9日,蒋玉到贵港市及时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分别租用潘某所有的桂R36XXX的广州本田小轿车和李某所有的桂RVVXXX的东风日产轩逸牌DFLXXXAA小轿车各一辆,后将车开到荔浦县抵押给他人骗取钱财。2010年1月下旬,蒋玉假冒车主潘某将桂R36XXX广州本田牌小轿车以3万元抵押给黄某,紧接着又谎称李某忠是其父亲,将桂RVVXXX东风日产轩逸牌小轿车以7万元抵押给黄某,同时从黄某手中赎回桂R36XXX广州本田小轿车并归还贵港市及时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蒋玉所骗取的7万元款项已全部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黄某手中扣押了桂RVVXXX东风日产轩逸小轿车归还贵港市及时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蒋玉实施诈骗两次,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53650元。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蒋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
责任编辑:陈朵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