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夺案件,一审以抢夺罪判处徐锡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罗万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0年10月11日,经徐锡提议并提供一辆无牌红色男装125C摩托车和罗万从横县到贵港城区抢他人财物。当日17时许,罗万驾车搭载徐锡窜到贵港市港北区港宝街9号休闲中心附近时,窥见戴某手上拎有一个手提包横过马路,罗万遂开车靠近戴某,徐锡则伸手用力一扯将戴某的手提包抢走,然后两被告人迅速驾车逃跑,逃至贵港市江北大道石羊塘市场路口时即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经清点,徐锡、罗万所抢得的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02.4元、价值人民币80元的UT斯达康牌X50小灵通手机一台。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抢的财物扣缴并发还戴某。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徐锡、罗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徐锡、罗万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依法应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徐锡首先提出犯意并积极实施,罗万积极实施,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依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罗万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徐锡、罗万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被抢财物已追缴并归还受害人,且罗万又是初犯、偶犯,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
(案中涉及人物均是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