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是朋友关系。小兰是原告胞妹,现在容县某中学专业学校任教。2009年5月,被告称能帮原告胞妹小兰办理工作调动,同月18日,原告向被告汇款100000元,被告立写一份情况说明给原告收执,内容为:“收到小平人民币现金100000元,用于其妹小兰工作调动费用。在此特别说明,若工作调动成功,作为全部费用支出,若调动不成功,退回该笔费用。”被告在收取100000元后,至今一直未能为原告胞妹小兰办理成功工作调动事宜,也未向原告返还100000元。原告经多次追索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100000元。
法理评析:
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帮助原告胞妹小兰调动工作为由,收取原告100000元,被告的行为无法律依据,所收取费用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收取的费用,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向原告小平返还人民币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