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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逞英雄袭警 一时冲动获刑罚
作者:吴升攀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04-01 16:53:48 打印 字号: | |
  4月1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 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阿秋、阿江和阿山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0年11月11日15时许,阿秋、阿山、阿江和易某、刘某、曹某、吴某、梁某、侯某(后六人另案处理)、吴某等17人从贵港市港北区中山中路某酒楼喝酒吃饭后,一起乘坐由吴某驾驶限载11人的车牌号为桂B90XXX金杯牌白色面包车回盛世名门阿秋的家,当车行驶至中山路聚龙城前的十字路口等待绿灯时,正在执行交通疏导任务的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某大队副大队长正某某发现该车涉嫌超载,遂上前依法进行检查询问,询问时还发现司机吴某涉嫌酒后驾车,正某某就要求吴某将车停靠路边接受进一步检查,阿秋害怕被处罚,下车向正某某求情,遭到拒绝后,对正某某进行谩骂并用手推打正某某胸部,在一旁协助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大队交通协管员潘某和覃某先后过来了解情况和劝阻时,遭到阿秋和随之下车的阿江、阿山等人围住并殴打,正某某上前劝阻时,也遭到阿秋、阿江、阿山等人殴打。接警后公安民警赶往现场将阿秋、阿江、阿山等抓获。经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正某某的身体损伤构成轻伤,潘某的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覃某的身体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阿秋、阿江、阿山自愿与被害人正某某、潘某、覃某达成协议,由被告人阿秋、阿江、阿山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正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2478.39元、赔偿覃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2957.67元、赔偿被害人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150.34元,共计人民币80586.4元,款项已交预到法院。阿秋、阿江、阿山取得了被害人正某某、潘某、覃某的谅解。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阿秋、阿江、阿山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他们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阿秋、阿江、阿山是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

(案中涉及人物均是化名)
责任编辑:陈朵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