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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邮购炸药 二被告人分获刑
作者:莫一超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04-01 16:55:44 打印 字号: | |
  4月1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买卖爆炸物、非法持有枪支的案件,一审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廖三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廖达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9年10月,廖三为自制“山猪炮”炸山猪,通过网络向江苏省宜兴市的周某(另案处理)购买炸药,后以廖达为收件人办理相关邮购手续。同月22日周某以邮寄方式通过“宅急送”快递公司邮寄了湿重为7千克的炸药给廖达,廖达于同月27日在贵港将邮件领回家中晾干存放,几天后转交给廖三。2010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对廖三位于港北区庆丰镇中龙村大北屯5号住宅进行搜查,查获其购买的炸药2050克,并在旧宅西面柴房的屋檐处查获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火药枪1支。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廖三、廖达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法规,擅自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廖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在非法买卖爆炸物的共同犯罪中,廖三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廖达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廖三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廖三、廖达到案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廖达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廖达适用缓刑。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

(案中涉及人物均是化名)
责任编辑:陈朵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