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职务侵占、非法经营案,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唐花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有财产十万元,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唐花与黄秋共同退赔广西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七百万零六百五十四元五角一分。
一、职务侵占罪
2006年10月,唐花与黄秋(已判刑)合伙在贵港市城区凤凰二街开了一间服装店,后黄秋在唐花处购买六合彩赌博。黄秋参与六合彩赌博输掉自己的积蓄后,利用担任广西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纳的职务之便,私自开出公司现金支票用于还赌债。后黄秋在继续参赌输钱时,与唐花商量,由黄秋开出广西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支票用于赌博还债,月底再填上。2007年2月至2008年7月间,黄秋擅自用该公司会计保管的印鉴和自己保管的空白支票,以黄秋本人及唐花及唐花的父母唐某、李某、弟弟唐某某、姐夫孔某的名字开出该公司的现金支票170份(其中转账支票3份),由黄秋本人及交给唐花、唐某、李某、唐某某、孔某到银行提取现金,或由唐花提供账户后用该公司的名义以转付运费为由转存资金给李某、唐某某和孔某。为了掩盖罪行,黄秋将公司的部分收入款项延期入帐、支出款项提前入帐,以调平帐务,使单位银行存款总额与商业银行存款总额相符。后由于犯罪数额逐渐增大,藏匿真银行对帐单,与唐花共同伪造银行对帐单等手段继续作案,共计转出金额人民币11088122.42元。其中以黄秋名义开出支票35张,金额1594029.82元、以唐花名义开出支票85张,金额5332402.60元、以唐某名义开出支票20张,金额1740800元、以李某名义开出支票28张,金额2279390元、以唐某某名义开出支票1张,金额68500元、以孔某名义开出支票1张,金额73000元。期间共归还4087467.91元,唐花与黄秋共侵占该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7000654.51元。所得资金由黄秋和唐花用于赌博六合彩、购买房产和轿车以及投资经营酒吧。
二、非法经营罪
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黄秋将在唐花协助下侵占广西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所得部分资金在唐花处投注购买“六合彩”进行赌博,每期投注金额从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唐花再将黄秋所投注购买的号码数和金额数通过手机或短信方式向上线张某(已判刑)、梁某(另案处理)投注购买,至案发时止,唐某向上线张某投注购买“六合彩”人民币282380元,向上线梁某投注购买“六合彩”人民币352000元,唐某从中按所投注金额的1%或3%获取提成,非法获利。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唐花与身为广西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纳的黄秋相互勾结,共同将该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唐花未经国家批准,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非法销售彩票,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职务侵占的共同犯罪中,唐花与黄秋勾结,参与侵占公司财物,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唐花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
(案中涉及人物均是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