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汪鑫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0年6月2日17时许,汪鑫在贵港市港北区某宾馆605号房内将一小包冰毒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宗哥”。当晚21时许,双方电话商定次日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再交易60包冰毒。次日14时许,汪鑫在贵港市某大酒店一楼大堂73号卡座与“宗哥”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61小包,经称量净重10克,从中检出冰毒甲基苯丙胺。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汪鑫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汪鑫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
(案中涉及人物均是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