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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让土地获利60万 生产队长获刑一年
作者:甘怀强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04-29 10:46:06 打印 字号: | |
  4月28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以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周火(化名)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周火的违法所得60万元,上缴国库。

  2007年5月,时任港北区贵城镇某村某生产队队长的周火召集本队村民在其家中开会,经本队村民一致同意,在没有得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下,将自认为位于港北区贵城镇某岭北面是本队集体用地,实际属于南宁市某局国有建设用地4.841亩、贵港市某拆迁安置小区国有建设用地0.976亩、贵港市某养殖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0.173亩、占有贵城街道办事处某队集体建设用地0.674亩,共6.664亩土地以人民币60万元出让给本村村民李某(另案处理)。所得款项由本队村民均分。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周火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周火是初犯,坦白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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