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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碰瓷”欲敲诈 两农民各自获刑
作者:吴升攀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05-06 11:01:34 打印 字号: | |
  以碰瓷为手段,故意制造车祸为借口,敲诈勒索过往司机财物。4月6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敲诈勒索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分别徐某和高某有期徒刑三年;责令被告人徐某、高某退赔郭某经济损失八千八百元。

  2010年10月份,徐某、高某与“某俊”、“某华”(后两人另案处理)密谋商量在贵港市以“碰瓷”方式敲诈钱财,即驾驶一辆小车选择双车道且中间划有单实线的路段,寻找非贵港本地车牌的小车为作案目标,先超对方车辆后故意放慢车速,引诱对方司机超车返回原车道,再加速上前碰撞目标车辆,人为制造交通事故,再由高某用本地方言确定对方司机非贵港市本地人时,实施勒索钱物。具体如下:

  一、2010年10月30日14时许,“某俊”驾驶一辆无牌黑色凯美瑞小车搭载徐某、高某和“某华”至贵港市南梧公路大圩路段旧3路公交车终点站附近路段,见郭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赣B6GXXX北京现代越野车,即提速超过郭某所驾驶车辆后故意放慢车速,等郭某驾驶车辆超车并准备变线回主车道时,即故意加速去碰郭某驾驶的车尾部,待郭某与车上人员下车查看碰撞情况时,高某与“某俊”、“某华”下车围着郭某,声称郭某撞了他们的车,阻止郭某打电话,并要求郭某赔偿人民币8800元,如不赔钱就叫人出来砸车打人,郭某被迫同意。后由徐某、高某跟郭某到金港大道石油大夏对面的农行柜员机上领取现金,郭某共交给高永等人8800元。得款后,徐某、高某与“某俊”、“某华”分赃挥霍。

  二、2010年12月1日15时许,“某俊”驾驶一辆无牌黑色凯美瑞小车搭载徐某、高某和“某华”至贵港市外环路段,见庞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NQJXXX黑色大众牌小轿车,即提速超过庞某所驾驶车辆后故意放慢车速,等庞某驾驶大众牌小车超车并准备变线回主车道时候,即故意加速去碰庞某驾驶的车尾部,待庞某与车上人员下车查看碰撞情况时,徐某、高某等四人即气势汹汹下车围着庞某,质问该事如何处理,并做出打人状,扬言他们老大是开赌场的,要么赔5000元要么跟他们进赌场,到时候等着断手断脚。庞某被迫同意赔钱。后由徐某、高某跟庞某到贵港市新世纪广场西面的邮政储蓄所取钱,庞某取款人民币5000元交给徐某、高某。得款后,徐某、高某打的到贵港市南梧高速公路路口附近欲与同伙汇合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高某身上扣押了赃款5000元并已返还庞某。

  综上所述,徐某、高某参与敲诈勒索二起,敲得现金人民币13800元。

  在法院审理期间,徐某的亲属替徐某退赔被害人郭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800元,款项已交至法院。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高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危险方法制止事端,使用威胁、恐吓、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徐某、高某在共同敲诈勒索犯罪中,共同商量,分工合作,跟被害人去取款,积极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能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
责任编辑:陈朵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