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梁英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梁某退赔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三千元。
梁某伙同李某、肖某、梁某(三人已判决)、梁健(另案处理)密谋以“假元宝”骗钱。2010年5月7日上午,梁某伙同李某、肖某、梁某、梁健窜到贵港市城区世纪大酒店附近寻机作案。当五人见妇女刘某独自一人骑自行车经过,遂按事前分工对刘某行骗。梁某先开摩托车从刘某旁边经过,故意将装有假金元宝的钱包丢下,李某即上前捡起,对刘某说一起分钱包内的财物,假扮过路的肖某也要求一起分钱。李某打开钱包后说捡到金元宝,提议卖给银行再分钱。之后,李某、肖某带刘某到贵港市郁江二桥附近,李某则开摩托车假装找来装扮银行工作人员的梁某对金元宝进行鉴定,谎称金元宝价值人民币168万元,但卖掉金元宝要有黄金采购证,而办理黄金采购证费要人民币16.8万元。李某、肖某叫刘某一起凑钱办证。刘某听信就回家拿有存款人民币15000元的银行存折交给梁某,并告之密码。梁某又骗说办理黄金采购证还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叫刘某等到下午拿身份证、户口簿复印到桥北工商银行找他。随后梁某等人趁机逃跑。梁某将存折交由梁健将存折中的人民币15000元全部领出,由五人分赃,每人分得人民币3000元。同月25日,梁某与其同伙再次作案时,被公安机关发现,梁某逃跑。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梁某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梁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梁某分得的赃款应退还给被害人。根据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