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拘禁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范进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胡红、郭龙各有期徒刑一年;李顺、范海和范勇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0年4月份,贵州省兴义市的范进因做废旧品回收生意到贵港市红旗纸厂考察时,认识了做货运的罗某。2010年9月9日,罗某帮范进运纸皮到贵港。到贵港市城区后,罗某擅自将范进的两车纸皮卖掉,但未将货款给回范进,范进多次催讨未果,两人遂发生纠纷。后范进起意到贵港追讨罗某返还货款,如果罗某不还钱就拉其回贵州关押起来,再逼其还钱,并把这个想法告诉李顺,李顺赞成。2010年12月6日,范进以李顺的名字在贵州省兴义市租了一辆车牌号为贵EB4XXX的别克轿车,并与李顺分别叫郭龙、胡红一起驾乘轿车到贵港。当日途中在车上,范进将上述犯意告诉李顺、郭龙、胡红并共同密谋。同年12月9日7时许,范进在贵港城区新荷城加油站的停车场发现罗某的货车,四被告人在停车场伏击守候, 10时许看见罗某及其妻子苏某骑电动车来到停车场,便冲过去拦住罗某并叫罗某还钱,罗某见状转身逃跑,被范进、胡红、郭龙围住并殴打,李顺则拦住苏某不让其报警。四被告人强行抓罗某上车,遭到罗某反抗,范进捡起路边的一块砖头打罗某的头部,郭龙也用砖头砸罗某的腿,罗某被打后被迫上车。同月10日凌晨2许,范进、胡红、郭龙将罗某拉到贵州省兴义市乌沙镇张记旅馆关押。之后,范进打电话叫范海、范勇过来帮忙看守罗某,期间范海、范勇还殴打罗某。范进多次打电话叫罗某的妻子苏某拿人民币84000元钱来赎回罗某。同月11日13时许,范进、胡红、郭龙、范海、范勇在贵州省兴义市乌沙镇张记旅馆被公安机关抓获,已被非法拘禁在该处长达40多个小时的罗某也被公安机关解救。
2010年12月12日,李顺主动到兴义市桔山刑侦中队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范进、胡红、郭龙、李顺、范海、范勇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范进、胡红、郭龙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顺、范海、范勇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李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范进、郭龙、胡红、范勇、范海到案后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前述的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