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刘丰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2010年12月13日6时30分许,刘丰持准驾E类车辆驾驶证驾驶桂RUN5XX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贵港市城区沿城五路机动车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莫碧驾驶翔生牌电动轮椅车搭载莫奇对向行驶,至城五路与荷城路交叉路口处,刘丰驾车左转弯往荷城路方向行驶,莫碧避让不及,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莫碧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事故认定:刘丰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莫碧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刘丰打120电话到现场抢救被害人,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供述上述肇事经过。
案发后,刘丰的雇主已赔偿给被害人的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4000元。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刘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伤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刘丰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刘丰的雇主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刘丰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的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案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