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以抢劫罪判处陆永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周锦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王利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杨古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陆永退赔15200元、周锦退赔2000元、王利退赔1000元、杨古退赔500元给兰某。没收陆永违法所得1200元,上缴国库。
王利、杨古和刘某同在贵港市港北区港宝街某宾馆做服务员。王利、杨古在2010年1月20日被宾馆老板辞退后认为是刘某向老板讲坏话之故,为此对刘某怀恨在心。随后王利、杨古与陆永密谋决定抢劫刘某的财物以泄愤,陆永表示具体抢由其负责,王利、杨古则将刘某的住址和上下班时间及钱存于邮政储蓄卡等情况告知陆永。2010年1月27日2时许,陆永纠集周锦和周处(另案处理),先由王利带领到贵港市城区银座华隆小区内指认刘某住处,然后王利就到同租住在银座华隆小区内的杨古租屋内等候。陆永则持一根长铁棍,周处持一把小刀和周锦伏击守候在小区3栋8单元501室刘某住处的6楼楼梯间对准备下班回来的刘某实施抢劫。3时许趁刘某、兰某下班回到501室开门时,陆永、周锦和周处马上冲过去将刘某、兰某强行推进501室,然后以用钢管殴打、拿小刀威胁、拳打脚踢等方式逼迫刘某和兰某给钱,周锦从兰某身上搜走两张农行卡、签证和驾驶证等物品,从刘某身上搜走身份证一张。陆永还从房间的电视柜下抢走兰某的邮政储蓄卡一张,在向刘某和兰某逼问得到银行卡的密码后,陆永就拿着上述抢得物品和兰某放在房间桌上的黑色宏基手提电脑先行离开,周锦和周处留下继续看守刘某和兰某。之后陆永驾驶车搭王利到城区的自动提款机上领取了现金人民币20000元。得款后,陆永和王利分别电话通知周锦、杨古和周处,随后五人乘坐陆永驾驶的小车到贵港市江北西路交警一大队附近的公共汽车站台旁分赃,陆永先将其中的人民币4000元均分给周锦和周处,过后又将其中的人民币4000元交给王利,由王利转交给杨古人民币2000元,但杨古仍将该款由王利保管,只在案发前提取人民币500元。陆永个人占有余款人民币12000元,并将所抢得的电脑销赃得款人民币1200元。经贵港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和兰某身体损伤属轻微伤。2010年4月30日19时,公安机关将陆永抓获,后又根据陆永提供的线索将周锦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查扣王利赃款人民币2500元,并发还兰某。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永、周锦、王利、杨古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入户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在共同抢劫犯罪中,陆永、周锦、王利积极实施抢劫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杨古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陆永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利、杨古案发后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的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