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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北法院审结一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作者:甘怀强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06-18 11:32:48 打印 字号: | |
  5月17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一审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李扉等7人有期徒刑或缓刑。

  新建XX至XX铁路(以下简称“XX铁路”)是中国铁道部和XX自治区、XX省政府合资建设,为国家铁路“十一五”规划的重点项目,2008年先后通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项目建设建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初步设计和通过国土资源部批复建设用地预审。 2009年4月13日国土资源部批复同意该项目XX段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包括XX车站在内)先行用地163.7542公顷进行开工建设。据此XX市人民政府分别就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公告,并开展征地补偿登记。为了保证XX铁路顺利建设,XX区人民政府成立专门工作组采用广播、宣传材料等形式和方法,向广大群众宣传征地和用地补偿标准等相关文件。但被征用土地的XX市XX区XX社区部分村民认为征地补偿标准太低,安置不合意,对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2009年11月,李峻主持在XX村十字路口XX村民开会,动员村民不要签字同意征地,如果政府不解决XX铁路XX货场征地补偿金问题就不允许铁路施工开工。人李扉、李志、李展、李文、李泽等均曾参与会议。2009年12月3日,XX铁路XX市XX区XX乡XX村至XX镇XX村路段(即XX铁路NXXX-3标段)的承建方中铁XX局集团XX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对其中的XX区XX段进行施工,得知情况后,以李扉、李峻、李展、李泽,李文、李志、李洪等为首的五六十村民前往施工工地,在施工路上堆放石头,或将电动车或摩托车、牛车横停在施工通道上阻拦施工车辆进出,或直接站在路上或站在施工车辆前阻止施工,对施工人员和前来劝阻、疏散的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哄闹、纠缠,致使施工被迫中断。在施工方撤离现场后,李扉、李峻、李志、李泽、李展、李洪等二三十村民为阻拦施工在工地开会商议,在李峻、李扉等人提议在XX铁路建设施工现场搭建简易棚用于派人看守工地是否施工,并向村民集资用于给看守人员补助等,该款由李展负责管理。李扉、李展、李文、李泽等十几村民在工地搭建了一简易棚,此后李泽伙同李义、李怀、李义、李家、李怀等人轮流日夜守棚,一旦施工方出来施工,守棚人就负责打电话通知李扉或李展,再由李扉通知李超,或是直接打到李超电话通知村民,或按照棚里的烟纸上村民留的电话号码通知村民。之后几天,李扉、李展、李泽、李志和李伦、李舒等人再次聚集到工地简易棚内,在李志和李舒的提议下,为制造社会舆论,给政府压力,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书写、印刷标语横幅在工地和XX城区悬挂粘贴。2010年1月18、19、20、26、27日,通过上述联络方式,XX村民共5次聚众到施工现场阻扰施工,致使XX铁路XX区XX段正线及XX货场工程从2009年12月3日至2010年1月27日被迫停工55天。造成中铁XX局在该段2009年12月3日至2009年12月31日租赁机械停工租金损失就达到377000元。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扉、李峻、李展、李泽、李洪、李文、李志聚众阻碍新建XX至XX铁路重大项目建设的施工,情节严重,致使施工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扉、李峻、李展、李泽、李洪、李文、李志积极参与阻碍施工,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扉主动投案,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李志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陈朵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