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两花季少年因沉迷上网,以致初二即辍学,因无钱用而实施抢劫,最终走上犯罪道路。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杨文、李锋(均化名)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1年3月1日晚,李锋先提议,经与杨文密谋好后,李锋即携带电棍与杨文驾驶摩托车窜到贵港市城区伺机作案。次日凌晨零时30分许,两被告人窥见未成年的农某、韦某在贵港城区金港大道贵港高中对面的粉店吃宵夜,即决定对农某、韦某实施抢劫。当农某、韦某吃完宵夜经过贵高路金鼎网络前的小巷时,两被告人即上前采用勒脖子、搜身的方法抢走韦某的20元人民币和价值238元人民币的手机一台,抢走农某的人民币3.3元。得手后,李锋还手持电棍恐吓农某、韦某不准喊叫、报警。两被告人正欲逃离现场时即被巡逻经过的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赃物、赃款已被收缴并分别发还农某、韦某。
港北法院审理查明,结合两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剖析二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是,由于沉迷于上网而无心读书,以致初中未毕业即辍学出去打工,文化程度较低,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辨别是非和自控能力较差,平时又缺乏家庭管教,加之交友不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好逸恶劳,以致最终走上抢劫的犯罪道路。庭审中,二被告人能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表示痛改前非,正确对待法院的判决,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成为一个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公民。
法理评析: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且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因此我国《刑法》历来是严惩。而且规定只要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要负刑事责任,不论是否抢得财物及抢得多少均依法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按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为人只要年满14周岁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该案中,杨文和李锋作案时已年满14周岁,且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依法构成抢劫罪。鉴于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归案后及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认定朱某二被告人可减轻处罚,因此按规定只在3年以下(不含3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其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