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持有假币案,一审以持有假币罪判处梁裕(化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2010年12月30日19时30分许,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贵港市汽车西站出口处将梁裕抓获,当场从梁裕身上的红色塑料袋内查获机制假美元19500元,折合人民币129146.55元。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梁裕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梁裕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被告人梁裕曲适用缓刑。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的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