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在港北区人口计生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的配合下,依法执结一起老夫少妻违法生育户逾期拒缴社会抚养费的案件,打开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新局面。
1958年出生的黄某在与妻子离婚后,在贵港做生意的过程中认识了1988年出生的梁某,2010年12月两人进行了婚姻登记。在与梁某结婚登记前,黄某与前妻已经生育有三个小孩,而再婚后,黄某与年轻的小妻子违法生育了一个小男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黄某已经不符合该再生条件,并根据该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港北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依法征收黄某与梁某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36000元。
经多次催缴黄某与梁某既不申请复议、申诉也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港北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向港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黄某夫妇对法院的强制执行采取不理不睬的态度,并对法院的执行法官冷言相向。主办韦法官耐心细致的就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向黄某和梁某进行宣传教育,最后该案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