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一审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周火(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六十万元,上缴国库。
2007年5月,时任港北区贵城镇X村第X生产队队长的周火召集本队村民在其家中开会,经本队村民一致同意,在没有得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下,将自认为位于港北区贵城镇X岭铁路北面是本队集体用地,实际属于X市X局铁路国有建设用地4.841亩、贵港市X小区国有建设用地0.976亩、贵港市X养殖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0.173亩、占有贵城街道办事处X队集体建设用地0.674亩,共6.664亩土地以人民币60万元出让给本村村民李某(另案处理)。所得款项由本队村民均分。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周火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周火是初犯,坦白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