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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办事收取活动费 主动自首退赃获缓刑
作者: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08-09 15:36:22 打印 字号: | |
  每年高考前后,总有一些骗子瞄准考生,采取各种伎俩,利用家长望子成龙的急迫心情实施诈骗,也总有一些考生家长上当受骗,落入陷阱。日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犯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刘某与黄某是邻居。2009年4月,刘某得知黄某之子韦某准备参加高考,便对黄某谎称其妹夫在湖南省某医院担任副院长,其妹夫的同学是某大学某医学院的院长,其有能力将黄某的儿子联系到某大学某医学院就读,并且毕业后还可以安排到某医院工作。从2009年4月份至2009年8月15日,刘某以要活动费为由陆续骗取了黄某人民币6万元,并立有一张收条。由于当年黄某的儿子韦某高考成绩未上大学分数线,刘某便让黄某的儿子再复读一年。2010年3月20日和6月26日,黄某按照刘某的要求,先后两次通过汇款的方式共存入2000元人民币到刘某的银行帐户里。2010年,黄某的儿子考上三本线,刘某则以这个分数不可能到某医学院就读,只能联系到三本学校某中医学院某医学院就读为由,要求黄某的儿子填报该校的志愿,黄某听后当即表示反对,并要求刘某退还人民币62000元,刘某则以是黄某不同意填报该校为由拒绝退款,且为躲避黄某的上门追讨而搬离原租住的房屋。黄某遂于2010年8月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0年10月12日,刘某主动打电话约黄某到港北区凤凰一街多美丽餐厅,因双方为退款之事发生争执,在黄某向公安机关报警之后,刘某即与被害人黄某一起到贵港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投案,并交待了其诈骗的犯罪事实。

  在本案审理期间,刘某的亲属主动代其退出全部赃款人民币62000元,并得到受害人黄某的谅解。

日前,港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某的亲属代其退出全部赃款,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刘某已退赃,未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不大,并有悔罪表现,且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诈骗犯罪的“数额巨大”,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刘某谎称能帮忙联系某大学某医学院就读,并且毕业后可以安排到某医院工作。事实证明都是虚假的,他以要活动费为由陆续骗取了黄某共计人民币62000元,属于诈骗犯罪中“数额巨大”的情形,因此依法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刘某有自首和退赃,并得到受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且符合了适用缓刑的条件,故法院给予其相应的刑罚处罚。
责任编辑:陈朵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