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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乘夜黑盗窃电厂电缆获刑5年
作者:莫一超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08-05 15:41:50 打印 字号: | |
  8月4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黄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07年5月,刘火(已判刑)与时任中国某集团贵港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保安队长的刘爱(已判刑)及时任某局驻贵港某公司保安黄文(已判刑)密谋,利用刘爱、黄文在某公司厂区值班巡逻的工作便利盗窃电厂电缆。同月30日22时许,刘火纠集黄玉及卢家、卢剑、卢业(三人已判刑)、何才、张和、卢富(三人另案处理)至港北区武乐乡某村路口何才所开设的棋牌室内进行分工。次日凌晨,刘火电话与刘爱、黄文取得联络后,与张和、卢剑、黄玉一同先爬墙进入某公司厂区,利用携带的钢锯等工具将放在厂区烟底脱硫区空地上一批价值人民币58380元的苏州远东、广东远光等牌子的电缆锯断,再由刘火通知何才、卢业、卢家、卢富四人爬墙入内接应,八人共同将盗得的电缆搬至厂区围墙边丢出厂区。后八人将盗得的电缆运回何才的棋牌室藏匿。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盗电缆收缴并发还某公司。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黄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黄玉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黄玉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

  (案中涉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陈朵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