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周耀有期徒刑一年;没收作案案工具水果刀一把。
贵港市港北区根竹乡泗民村七队的周耀及其兄周红、其父周子用水泥砖砌围墙将位于根竹乡南梧公路北侧周红经营的某摩托车维修店后面(即该村廖某家斜后面)的一块空地圈起来自用,七队部分村民认为周耀一家圈起来的空地系占用队集体所有的土地而表示反对,为此双方发生纠纷。2011年3月17日16时许,七队村民何业、何怡、何有等人持木棍到现场将周耀一家所砌的围墙撬倒,周耀见状就回家拿出一把长砍刀威胁村民。何业遂报警,经根竹派出所民警到场劝说后,双方表示同意维持现状待次日到乡司法所处理,并陆续散开。但周耀趁派出所民警上车掉头准备离开现场时,拿一把水果刀将站在廖某家门口的何业臀部、腿部、手臂等处捅伤。村民进行制止,周子、周红则持铁棍、扫把、砖头等过来帮周耀,当中,何怡在夺周耀手中的水果刀时被刀划伤右手,还被周耀咬伤左手关节处。何有被周子、周红打伤头部、腿部,周红被村民打伤右脸。经法医鉴定,何业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何怡、何有、周红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周明主动赔偿被害人何业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周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周耀到案后当庭认罪,并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
(案中涉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