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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七日结连理 婚后七日劳燕飞

作者:廖悦工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08-12 11:33:58 打印 字号: | |
  8月12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判令准许原告杨某与被告阮某离婚。

  原、被告于2009年2月上旬经人介绍相识,同月23日,双方到贵港市港北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登记结婚后一起到广东打工约一周,被告对原告说:一起打工的工厂不适应其被告工作,要回到婚前工作过的单位工作。原告没有异议将被告送上快班车,此后,被告换了手机号,原告因此与被告失去联系。在二年里,原告经多方寻找、打听被告的下落,被告仍然音讯全无,下落不明。为此,原告于今年2月17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一周彼此尚未了解便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薄弱,婚后七日,被告离开原告,下落不明,音讯全无长达二年,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婚姻视同虚设,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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