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破坏电力设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以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覃中、刘龙、刘意、覃文有期徒刑二年到四年六个月不等;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林雁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追缴犯罪违法所得赃款和依法退赔给受害单位。
2010年3月至6月期间,刘龙、刘意、覃中、覃文伙同刘志(花名“兵佬”、“兵古佬”、“赖屎兵”)、刘海(花名“苦瓜”)、莫海(花名“牛仔”)(后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在贵港市港北区武乐乡、大圩镇等地,多次采取攀爬电线杆,用铁胶钳剪断电线的方式,盗割贵港市农村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7月份农网改造时架设的正在通电使用的农用电线,并将盗得的电线内的铝芯线销赃给武乐乡粮所附近林雁的废旧收购店和贵港市铁路新村附近的废旧收购店。期间,共作案九起,盗割塑料铝芯线4650米,对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的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具体如下:
一、2010年3月8日晚9点多,由刘龙先提议,并驾驶摩托车搭载刘意和刘海(另案处理)窜到武乐乡武乐村大塘3#公变(武乐乡水石村至武乐村大塘屯线路段),刘意负责看管摩托车和放风,由刘龙、刘海爬上电线杆,用刘意提供的铁胶钳盗剪正在通电使用的价值人民币612元的塑料铝芯线(型号规格:BLV-25MM2)400米,造成7户村民停电。后刘海将盗得的铝芯线销赃给武乐乡粮所附近林雁的废旧收购店,得款人民币130元,由刘意及同伙共同挥霍。
二、2010年3月13日晚,由刘龙先提议,并驾驶摩托车搭载莫海(另案处理)和刘意窜到大圩镇大仁村覃屋公变(大圩镇大圩村至大仁村线路段),由刘龙看管摩托车和放风,刘意和同伙莫海爬上电线杆,用铁胶钳盗剪正在通电使用的价值人民币99元的塑料铝芯线(型号规格:BLV-16mm2)100米,造成2户村民停电。接着三人又叫上刘海窜到武乐乡吉斗村吉斗小学附近(武乐乡吉斗村至东南村线路段),由刘龙负责看管摩托车和放风,莫海负责将盗剪的电线装入蛇皮袋中,刘海和刘意则爬上电线杆,盗剪正在通电使用的价值人民币459元的塑料铝芯线(型号规格:BLV-25mm2)300米,造成5户居民停电。次日莫海和刘意将两处盗得的铝芯线销赃给武乐乡粮所附近林雁的废旧收购店,得款人民币80多元。
三、2010年3月18日晚9时许,由刘龙先提议,并驾驶摩托车搭载刘海窜到武乐乡吉斗村大碑2区公变(武乐乡吉斗村至东南村线路段),刘龙负责看管摩托车和放风,刘海则用胶钳盗剪正在通电使用的价值人民币214元的塑料铝芯线(型号规格:BLV-25mm2)140米,造成8户村民停电。当晚10时许,刘龙和刘海又叫上刘志窜到贵港电厂公变(武乐乡逢宜村至江城村线路段),由刘龙和刘海爬上电线杆,盗剪正在通电使用的价值人民币1071元的塑料铝芯线(型号规格:BLV-25mm2)700米,造成3户村民停电。次日三人将盗得的铝芯线销赃给武乐乡粮所附近林雁的废旧收购店,得款人民币20O多元。
四、2010年3月21日晚11时许,刘龙驾驶摩托车搭载刘意、覃中及同伙刘海、莫海 (二人均另案处理)等5人窜到武乐乡胜岭新屋公变(武乐乡东南村至胜岭村线路段),由刘龙和刘意爬上电线杆,用胶钳盗剪正在通电使用的价值人民币1224元的塑料铝芯线(型号规格:BLV-25mm2)800米,造成2户村民停电。次日刘龙和莫海将盗得的铝芯线销赃给武乐乡粮所附近林雁得废旧收购店,得款300多元。
五、2010年4月4日晚9时许,由刘龙先提议,并驾驶摩托车搭载莫海窜到武乐乡胜岭中心公变(武乐乡东南村至胜岭村线路段),由刘龙爬上电线杆用胶钳剪电线,莫海在地上捡装电线,共盗剪正在通电使用的塑料铝芯线(型号规格:BLV-25mm2)300米,价值人民币459元,造成8户村民停电。次日莫海将盗得的铝芯线一部分销赃给武乐乡粮所附近林雁的废旧收购店,得款人民币105元;一部分由刘龙等人销赃给贵港市铁路新村附近贵城镇登龙桥大圩路口708-2东出租屋袁荣(另案处理)的废旧收购店,得款人民币40元。
六、2010年4月15日晚上9点多钟,刘龙、刘意伙同刘海、莫海在刘志(三人均另案处理)的提议下,分别驾驶两辆摩托车窜到武乐乡江城村锋子岭台区公变(武乐乡逢宜村至江城村线路段),由刘龙和刘志负责看管摩托车和放风,刘意和刘海、莫海爬上电线杆用胶钳盗剪正在通电使用的价值人民币367元的塑料铝芯线(型号规格:BLV-25mm2)240米,造成4户村民停电。次日由刘志将盗得的铝芯线销赃给武乐乡粮所附近林雁的废旧收购店,得款人民币80多元。
七、2010年5月12日晚11时许,在覃中的提议下,刘龙驾驶摩托车搭载覃中、覃文和刘海窜到武乐乡东南泥塘公变(武乐乡吉斗村至东南村线路段),由覃中、覃文在地上拣装,刘龙和刘海爬上电线杆用胶钳剪电线,分两段共盗剪正在通电使用的价值人民币1781元的塑料铝芯线(型号规格:BLV一25mm2)1180米,造成4户村民停电。第三天刘龙和刘志将盗得的铝芯线销赃给贵港市铁路新村附近贵城镇登龙桥大圩路口708-2东出租屋袁荣的废旧收购店,得款人民币480元。
八、 2010年5月20日晚9时许,刘龙与刘志经密谋后,伙同刘海窜到武乐乡武乐镇2区公变(武乐乡武乐村至吉斗村路段),由刘海盗剪正在通电使用的价值人民币528元的塑料铝芯线(型号规格:BLV一25mm2)350米,造成4户村民停电。次日二人将盗得的铝芯线销赃给武乐乡粮所附近林雁的废旧收购店,得款人民币155元。
九、2010年6月5日晚9时许,刘龙提议并驾驶摩托车搭载覃中和刘海窜到大圩镇何村千秋堂台区公变(大圩镇大圩村至何村线路段),刘海负责看管摩托车和放风、覃中在地上拣装,由刘龙盗剪正在通电使用的价值人民币181元的塑料铝芯线(型号规格:BLV一25mm2)120米,造成6户村民停电。后三人接着又窜到大圩镇龙安9#公变(大圩镇大圩村至大仁村线路段)盗断正在使用的塑料铝芯线(型号规格:BLV一50mm2)20米,刘龙正在盗剪电线过程中,即被群众发现,并将同案人刘海抓获,刘龙、覃中则逃跑。此次盗剪造成12户村民停电。次日刘龙将在第一处盗得的铝芯线销赃给武乐乡粮所附近林雁的废旧收购店,得款50多元。
综上所述,刘龙参与了上述九起作案,其中参与第五至第九起作案,共盗剪铝芯线2210米,价值人民币3315元,销赃得款人民币910元;刘意参与作案四起,即第一、二、四、六起。共盗剪铝芯线1840 米,价值人民币2761元,销赃得款人民币590元;覃中参与作案三起,即第四、七、九起。共盗剪铝芯线2120米,价值人民币3186元,销赃得款人民币830元;覃文参与作案一起,即第七起。共盗剪铝芯线1180米,价值人民币1781元,销赃得款人民币480元。林雁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共收赃盗窃的铝芯线八起,价值人民币5214元。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刘龙、刘意、覃中、覃文以盗剪的方式破坏正在通电使用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他们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林雁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刘龙共参与作案九起,但在实施一至四起作案时年龄未满16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刘龙在第五、七、八、九起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或积极实施,刘意在第二、四、六起犯罪中,积极实施,覃中在第四起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龙在参与第六起共同犯罪中、刘意在参与第一起犯罪中、覃中在参与第七、九起犯罪中、覃文在参与第九起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对刘龙、刘意、覃中从轻处罚,对覃文减轻处罚。刘龙、刘意在实施犯罪时尚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刘龙、刘意、覃中、覃文、林雁到案后,均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
(案中涉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