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10000元给原告;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因做生意急需资金,于2010年9月24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约定:还款日期为2010年12月23日,每月24日前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逾期则按月利率4%支付利息。2010年10月6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约定:还款日期为2011年1月6日,每月6日前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逾期则按月利率4%支付利息。此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利息15000元(第一笔借款,按月利率3%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1年2月,共计9000元;第二笔借款按月利率3%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1年2月,共计6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及利息,原告经多次追索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予清偿,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归还上述两笔借款本金有事实、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自己享有的抗辩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合同法》第206条、《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