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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草不慎引森林火灾 自首赔偿从轻获缓刑


作者:吴升攀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09-23 10:10:41 打印 字号: | |
  9月23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梁某失火一案,法院以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1年5月29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梁某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野外用火的情况下,擅自到位于港北区庆丰镇某村林区自家的自留山“腾某山”林地上点燃事先堆好的荆棘草丛,以便清掉后种上松树,因草干风大,防护措施不当,致使火势蔓延到自家及邻近的覃某锁、覃某极等人的山林,酿成森林火灾。失火后,被告人梁某及时通知村民救火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于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港北区林业局鉴定,本次火灾火烧森林总面积为13.873公顷,其中过火有林面积为9.09公顷。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已赔偿被害人覃某锁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元、赔偿被害人覃某极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覃某锁、覃某极的谅解。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达9.09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被告人梁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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