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真心和眼泪已经挽回不了婚姻的时候,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9月23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一审判处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携带抚养并负担抚养费,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电风扇一台、微波炉一台、洗衣机一台、电饭煲一个、饮水机一台、拉丝尼棉被二张归原告所有;空调一台、电磁炉一台、消毒柜一台、拉丝尼棉被二张归被告所有。
原、被告于2007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2008年3月23日生育一儿子。为维持家庭经济,被告常年在广东打工,原告则携带儿子在贵港生活。由于两地分居,原告则怀疑被告有外遇,加之双方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为此,原告于2008年5月携带儿子回娘家居住至今。2010年9月20日,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双方仍无和好可能,互不往来,亦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另查明,被告属再婚,其与前妻生育有一女儿(2001年8月9日出生),现随被告在深圳宝安区居住生活,并就读于深圳市宝安区上南学校。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电风扇一台,空调一台,微波炉一台,电磁炉一台,洗衣机一台,消毒柜一台,电饭煲一个,饮水机一台,拉丝尼棉被四张。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期间原告明知被告属再婚仍与其结婚,证实双方婚姻基础较好。但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缺乏感情交流与沟通,难以培养夫妻感情,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为此,原告则于2008年5月携带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特别是原告第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双方仍无和好可能,互不往来,也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因被告与前妻生育有一女儿,现跟随被告居住生活,而原、被告婚生儿子一直随原告生活,双方已产生了母子之情,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着想,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故原告请求婚生儿子由其携带抚养并自愿承担抚养费的诉请,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婚姻法》相关之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