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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打砸迪厅 毁物伤人领刑
作者:甘怀强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09-28 16:49:09 打印 字号: | |
  26岁的林依伟因酒后在酒吧迪厅滋事,将迪厅内的物品砸坏,9月28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林依伟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2009年1月20日晚,林依伟与黄春、林俊、林车等人在贵港市港北区荷会酒吧一楼迪厅喝酒,林依伟醉酒与他人争打被林车及该酒吧保安劝开。黄春见到林依伟被人打伤遂电话叫林依伟之弟林成到酒吧来处理,后林依伟电话叫林成到酒吧来打人。至当晚22时40分许,林成带“鸡叔”、“大垒”及“阿乐”等七、八名男子到荷会酒吧,林依伟与上述人员冲进荷会酒吧一楼大厅欲对殴打林依伟之人进行报复。在找不到人之后,林依伟与黄春等人持木棍、啤酒瓶、台凳等为工具对迪厅内的客人、财物进行打砸,将到酒吧娱乐消费的客人刘某、普某及酒吧保安韦某、卢某、郭某等人打伤,并打烂酒吧内的部分财物,后逃离现场。经贵港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刘某、普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韦某、卢某、郭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林依伟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林依伟积极参与殴打他人并损毁财物,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林依伟是初犯,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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