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映健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没收赃款,上缴国库。
2011年5月5日13时许,王映健收取吸毒人员姚某给50元好处费后,帮姚某购买了50元的毒品海洛因。王映健将毒品海洛因送到贵港市港北区凤凰二街鸿麟旅馆203号房交给姚某,后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公安民警当场在房间内缴获王映健卖给姚某的净重0.04克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从王映健身上缴获人民币36元。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映健明知海洛因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王映健有犯罪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王映健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