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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北法院打击“老赖”很给力 拘留措施不手软
作者:韦永新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10-08 11:28:37 打印 字号: | |
  10月8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采取拘留措施,执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李某与黄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终审判决黄某返还定金、违约金人民币3300元。因黄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李某向港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港北法院执行法官多次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黄某,无法执行。这天,申请人李某终于等到黄某,并将其带到法院。但来到执行庭办公室的黄某显然有了心理准备,不管执行法官怎么询问,怎么宣传法律法规,怎么说服,甚至告知将要曝光,黄某依然是一副死猪不怕滚水烫的表情,即使面对我们亮出的拘留决定书,她也一再强调“我没有工作,没有钱,什么时候有钱再返还,如果你们要拘留就拘留吧,有什么办法”。执行标的不大,根据经验执行法官认为被执行人不可能没能力偿还,她是在试探法律的底线。果然,在看到拘留所的铁门时,她终于相信,原来法院执行法官没有跟她开玩笑,这是真的。就在门口,她才打电话叫人送钱到法院,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

  对“老赖”现象作病理分析,不难发现,“老赖”的出现缘于社会肌体的某些免疫机能——诚信体系和法制观念的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关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规定,可以司法拘留十五天,老百姓不知道的不为少数,我们执行工作中采取拘留措施时,往往有当事人质问执法人员,我又没犯法,你们没权拘留我!

  法律虽然是公开的,但普及面却有限,可见法制宣传任重道远!
责任编辑:韦永新 陈韵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