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覃重、覃公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覃厂、覃振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08年6月30日,覃尚与贵港市港北区奇石乡某村屯签订协议,以248000元的价格取得某屯龙山、撑山、塘山上松木的砍伐权。2010年4月21日,覃重、覃公、覃厂、覃振合伙以350000元的价格从覃尚处取得上述林地松木的砍伐权,并于当天支付了50000元人民币给覃尚,其中覃重出资20000元,覃公、覃厂、覃振各出资10000元。同年6月23日,覃重以奇石乡某村屯的名义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同年7月20日,林业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安排2010年度的采伐指标给某村屯。
2010年7月至12月份,覃重、覃公、覃厂、覃振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发放采伐许可证,即由覃重负责雇请陆琼、陆海用挖掘机到龙山、撑山、塘山修建林区道路,并将修路当中的松树、杂树用挖掘机勾挖起来,并砍伐路边部分林木。同年12月2日,当覃重、覃公、覃厂、覃振雇请廖尖的一辆后驱车到山上将所砍伐的林木运下山时,即被某村屯的村民拦截,并于当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经贵港市港北区林业局鉴定,覃重、覃公、覃厂、覃振无林木采伐许可证修路毁坏并砍伐的林木总蓄积共计117.56立方米,折合材积72.96立方米,其中修路毁林蓄积共计104.03立方米,折合材积64.52立方米,路边两个采伐点砍伐林木蓄积共计13.53立方米,折合材积8.17立方米。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覃重、覃公、覃厂、覃振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所承包的林木,数量巨大,他们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均构成滥伐林木罪。在共同犯罪中,覃重首先提出犯意并积极实施,覃公积极实施,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覃厂、覃振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覃重、覃公、覃厂、覃振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四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四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