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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堆石惹起相邻纠纷 法官现场勘验理清关系

作者:胡其勇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10-09 10:24:20 打印 字号: | |
  10月9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是同村相邻关系,原告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贵集建(1991)字第03140XXXX号]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X村X队,被告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贵集建(1991)字第03140XXXX号]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X村X队。原、被告房屋均坐北朝南,原告房屋在被告房屋东南方向约30米,中间有一条东西走向、宽约2.6米的村道相隔。被告房屋前面西侧与村道相隔处有一堆被告堆放的石堆,该石堆南北向边长11.3米,东西向边长5.8米,东北至西南向边长9.5米,呈不规则三角形状。石堆东侧(即原告房屋西侧)有一条东南至西北走向的通道,该通道长11.5米,宽3米,北端与被告门前村道相接,为原告现行出入通道。

  另查明,原告因通道纠纷曾请求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X村村委会、大圩司法所组织原、被告调解,但被告均未到场调解。因双方协商、调解未果,原告遂以被告堆放的石堆妨碍了其出入通行诉至法院。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诉讼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因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导致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堆放石堆处是历史通道,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法院庭前到现场勘验的结果,不能认定被告堆放石堆处是原告的历史通道。原告称被告堆放的石堆妨碍其出入通行,而原告房屋西侧已有一条从其住处由东南至西北延伸接入公用村道的通道,该通道长11.5米,宽3米,为原告现行出入通道,因此本案不存在被告堆放的石堆妨碍原告通行的事实。综上,原告诉请排除妨碍、恢复通道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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