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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讨债施暴力 非法拘禁被判刑
作者:莫一超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10-10 11:29:39 打印 字号: | |
  10月10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讨债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4月,黎某向邱某(已判刑)购买贵州煤欠了邱某煤款76620元,邱某多次催促黎某支付货款未果,叫黄某帮忙追欠款,黄某又叫上韦某(已判刑)一起帮忙。2009年5月13日凌晨1 时许,黄某与邱某、韦某在贵港市港北区碧丽园小区附近将黎某拦截,以处理债务问题为由,将黎某推上邱某驾驶的桂R17XXX号柳微车,押到覃塘镇一甘蔗地看守殴打。次日,黄某等人又将黎某押回贵港市城区,分别拘押在贵港市城区中山路鸿源旅馆、和平路新朝宾馆至19日中午,韦某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并解救出被害人黎某,之后邱某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法医鉴定,黎某的损伤属轻微伤。2011年5月30日,黄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黄某适用缓刑。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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