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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手骗婚套财 美梦即化泡影
作者:莫一超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10-11 11:38:00 打印 字号: | |
  相互分工,互相配合,以介绍对象为名,诈取他人钱财,构成犯罪,悔恨终生。2011年10月11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罪,一审判决何克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追缴何克违法所得五十元,上缴国库;责令何克与同案人何梅共同退赔被害人林杰经济损失八千九百四十元。

  一、2006年上半年,何克伙同何梅、“卷姐”等人,商定由何梅假扮未婚青年,“卷姐”扮媒人,以结婚收礼金为名骗取他人钱财。2006年8月29日12时许,何克及何梅、“卷姐”等人与经由“卷姐”做媒认识何梅的林杰、林银父子在位于贵港市港北区江北大道中段的红峰旅社218号房内商谈婚事,席间何梅假装答应与林银结婚,何克则提出要结婚礼金,骗得林杰人民币14600元。当日下午,何梅假装与林杰、林银父子乘火车回福建,途经玉林火车站时趁机下车返回贵港市。

  二、2006年8月30日15时许,何克又伙同何梅等人与禾鹏相亲,何梅假装答应结婚并提出要彩礼钱,在贵港市港北区永明街229号何克所租的出租房内骗得禾鹏人民币5000元。当日16时许,何梅假装与禾鹏去黎塘坐火车回浙江,在黎塘趁机返回贵港。为避免禾鹏找麻烦,脱身后的何梅立即电话通知何克,何克于当日下午搬出永明街229号。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何梅处缴获赃款人民币10652元,发还被害人林杰人民币5652元,发还被害人禾鹏人民币5000元。在法院审理何梅诈骗一案期间,何梅主动退赃人民币5000元。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何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在两笔诈骗的共同犯罪中,何克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

  (案中涉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莫一超 陈韵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