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安全也侵犯了其生命健康权,无论劫得财物多少,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10月11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判处冯岸军犯抢劫罪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5元。
2011年3月29日凌晨1时许,冯岸军因没有钱用,便起意携带一把牛角刀在贵港市城区伺机盗窃他人财物。当冯岸军走到西汕塘风景桥附近时,看见李某一人边走边打电话,便从李某后面冲上去,左手拿牛角刀绕过李某的脖子,用牛角刀顶在李某的肚子上,威胁说:“别动,不然捅死你,把钱拿出来。”李某害怕,说没钱,冯岸军即抢走李某手上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50元的诺基亚牌1680C型手机,并继续威胁说:“我不信,快点拿钱出来,没钱就捅死你!”李某只好把身上仅有的人民币3.5元钱拿出来给冯岸军。得手后,冯岸军逃离现场,途中用盗得的现金中的人民币1.5元买面包吃,后再逃至贵港市江北大道粮食大厦对面巷子时被接警赶至的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身上缴获诺基亚牌1680C型手机一台和现金人民币2元。案发后,上述被劫取的手机和现金人民币2元已发还被害人李某。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冯岸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冯岸军持刀抢劫,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冯岸军到案后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劫取的钱财已收缴归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