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暧昧照片加剧"无爱"趋势 丈夫诉离获准

作者:罗绍辉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10-13 10:43:01 打印 字号: | |
  10月13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女儿的生活费300元,直至女儿18周岁。

  2004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次年9月6日生育一女,一直由原告父母照顾养育。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建立夫妻感情。2009年清明节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分别在外地打工,每人每月都有近2000元的收入。2010年10月8日,原告在整理被告的衣物时,发现被告与其他异性有相亲相依的暧昧照片。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相识后一个月内便草率结婚。婚后虽生育女儿,但双方仍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与第三者过于亲昵、暧昧的照片被原告发现后,更加剧了双方情感的裂痕,使之难以愈合。原、被告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勉强继续维持一种无感情的婚姻关系,有悖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也有悖于社会道德,不利于婚生孩子的成长,不利于建立和谐社会。原告的诉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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